
公告日期:2025-08-29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定,促进公司健康稳定地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以第三人身份为他人提供保证、抵押或保证,包括公司为其子公司提供的担保。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参股公司。
公司对对外担保行为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子公司、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擅自对外提供担保。
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担保的,公司应当在控股子公司履行审议程序后及时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为前款规定主体以外的其他主体提供担保的,视同公司提供担保,应当遵守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须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且应当尽可能要求对方提供反担保等必要的防范措施。
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或子公司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可以不要求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公司为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
公司对外担保具体事务由公司财务部门负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与该担保事项有利害关系
的董事或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六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有重要业务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且风险较小的。
以上单位须具有较强的偿债能力,并符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为他人提供担保事项或议案之前,或提交股东会表决之前,经办责任人应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八条 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状况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担保申请书;
(二)企业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三)最近 3 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四)与担保相关的主合同及其他相关资料;
(五)被担保方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如有);
(六)不存在潜在或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经办责任人应当根据被担保方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方的经营及财务状况、项目状况、信用情况等进行调查和核实,将有关资料报公司董事会或股
东会审批。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对担保事项进行审议、表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或者资料不充分的,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有虚假记载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二)公司曾为其担保,发生过逾期还款、延期履行债务、拖欠利息等债务违约情况,至本次担保申请时尚未偿还或不能落实有效处理的;
(三)经营状况已经恶化、资信不良,且没有改善迹象的;
(四)未能落实用于反担保的有效财产的;
(五)资金投向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六)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或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公司提供担保的金额相对应,并经公司财务部门审核确认。被担保方提供的反担保财产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公司应当拒绝提供担保。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权限与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对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进行核查分析后提出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公司总经理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提供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
董事会审议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2/3以上董事审议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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