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9
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规范公司对外投资行为,保障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重庆市紫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司对外投资事项,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或者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包括股权投资、债券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资。短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能随时变现的投资品种或工具,包括股票、债券、投资基金、期货、期权及其它金融衍生品种等。长期投资,是指公司购入的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投资,即以现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公司可支配的资源,通过合资合作、联营、兼并等方式向其他企业进行的、以获取长期收益为直接目的的投资。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和产业规划要求,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并最终能提高公司价值和股东回报。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决策提供研究、评估,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为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对投资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投资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以利于董事会及股东会及时对投资作出修订。
第九条 公司证券事务部是公司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负责配合总经理对投资项目进行评审,提出投资建议,并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重大活动进行项目监管;公司负责法律事务的人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法律文件的起草与审核工作。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筹措资金,办理出资手续等,做好公司对外投资的收益管理。对投资收益应及时返回公司账户。财务部门要及时掌握各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对投资风险、投资回收等进行评价考核并向公司决策层提出改进经营管理的意见。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公司的对外投资达到以下标准之一的,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未达到上述标准之一的对外投资由公司董事长决定。
第十二条 若某一对外投资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需要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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