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理财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充分发挥存量资金效益,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委托理财是指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公司或控股公司在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以提高闲置资金使用效率、增加现金资产收益为原则,对闲置资金委托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低风险的商业银行理财、信托理财、资产管理计划及其他理财工具的运作和管理,在确保安全性、流动性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保值增值。
第三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坚持“规范运作、防范风险、谨慎投资、保值增值”的原则,以不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和主营业务的发展为先决条件。
第四条 委托理财的资金为公司闲置资金,不得挤占公司正常运营和项目建设资金,政府专项补助的资金,公司通过贷款等融资渠道筹集的资金不得进行委托理财。公司募集资金使用应当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时,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履行,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全资和控股子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进行委托理财须报经公司审批,未经审批不得进行任何委托理财活动。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执行程序
第七条 公司如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委托理财履行审
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委托理财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委托理财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
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委托理财额度。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委托理财的,还应当以委托理财额度作为计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财务中心负责委托理财方案的前期论证,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并提交决策机构审议。
第九条 委托理财方案在具体运作时,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如投资人为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该子公司应向公司提交投资申请,申请中应包括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投资期间等内容,公司财务部对该子公司投资申请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后,报公司履行审批流程批准后实施。
(二)如投资人为公司,直接由公司财务部进行风险评估和可行性分析,向公司财务负责人汇报后形成具体方案,并向公司相应决策机构进行汇报,在履行相关公司内部审批程序后执行。公司决策机构在审议委托理财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相关风险控制措施是否健全有效,受托方的诚信记录、经营团队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并及时进行信息披露。
第三章 委托理财日常管理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公司财务中心为公司委托理财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委托理财规划;负责委托理财产品业务的经办和日常管理;负责委托理财产品的财务核算。主要职能包括:
(一)负责投资前论证,根据公司财务状况、现金流状况、资金价格及利率
变动以及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等情况,对委托理财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预期收益进行可行性分析,对受托方资信、投资品种等进行风险性评估,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提供咨询服务。
(二)负责投资期间管理,落实风险控制措施。出现异常情况时及时报告董事会。
(三)负责跟踪到期投资资金和收益及时、足额到账。
(四)负责及时取得相应的投资证明或其它有效证据并及时记账,相关合同、协议等应作为重要业务资料及时归档。
(五)负责根据《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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