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并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临时报告,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中豁免披露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证券交易所)规定或者要求披露的内容,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范围及条件
第四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应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披露、豁免披露情形,不得随意扩大暂缓、豁免事项范围,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豁免披露及暂缓披露的信息泄露,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信息豁免披露、暂缓披露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建立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程序。内部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披露。
第六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履行内部审核程序后实施。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应当与公司股票首次在
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情形,按照相关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导致其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引致不当竞争、损害公司及投资者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的,可以豁免披露。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等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可以暂缓披露。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等所确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九条 暂缓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 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 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的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十一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和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豁免的管理程序
第十二条 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应及时填写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提交《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登记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其他必要的依据材料。
第十三条 提出申请的相关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在《审批表》签字,并对已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董事会办公室对申请拟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在《审批表》中签署处理建议,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提交公司董事会秘书审核,董事会秘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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