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内幕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等工作,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的管理机构,董事长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三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董事会办公室同意,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重大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部门负责人、主管领导审核并交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审核,并由董事会秘书批准(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后,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四条 公司领导或有关部门接待新闻媒体采访,应通知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全程参与,记者报道的有关公司新闻稿件应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方可发表。
第五条 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下
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及管理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工作,及时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信息知情人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本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公开披露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
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
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
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
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
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立案调查,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
制措施;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 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 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 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 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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