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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新特电气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确保公司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以下简称报告义务人),应及时将有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若对公司业绩、形象、决策等产生较大影响的其他事项,应参照本制度履行重大事项内部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事项的信息披露事务,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各重大事项内部通报义务人报告的重大事项信息的归集、管理工作,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向董事长、董事会汇报的义务,并进行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报告义务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各分(子)公司负责人;

(三) 依照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四) 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
的关联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1.会议事项: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公司经理办公会会议事项;各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的事项;

2.重大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1)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2)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3)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3.对外担保;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以下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
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

(1)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 万元的交易;

(2)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 300 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交易。

5.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

(2)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3)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5)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前款规定。已经按照上述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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