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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特电气:新特电气董事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二○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董事会除应遵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的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董事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5 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
期限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违反本条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的,该选举、委派无效。董事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停止其履职。

第五条 董事由股东会选举或者更换,并可在任期届满前由股东会解除其职务。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可以由高级管理人员兼任,但兼任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 1/2。

第六条 董事按照下列程序选举:

(一)在章程规定的人数范围内,按照拟选任的人数,由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名单,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选举;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向公司董事会提出非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公司董事会、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但提案提名的人数必须符合章程的规定,并且不得多于拟选人数。独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应当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有无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等情况,并对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发表意见,被提名人应当就其符合独立性和担任独立董事的其他条件作出公开声明。

(二)公司在股东会召开前,以公告的形式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保证股东在投票前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三)董事候选人应当在股东会通知公告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候选人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四)董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的方式提请股东会审议;

(五)股东会审议董事选举的议案,对董事候选人逐个进行表决。股东会就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股东会选举
两名以上董事时,应当实行累积投票制;

(六)股东会采用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时,每位股东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股东可以集中行使表决权,将其拥有的全部表决权集中投给某一位或某几位董事候选人;也可将其拥有的表决权分别投给全部董事候选人;每位投票股东所投选的候选人数不能超过应选人数。股东对某一个或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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