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与资本运作决策效率和决策质量,提高公司可持续发展及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水平及管理能力,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并致力于承担更多社会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战略、重大投资决策和 ESG 战略及议题管理等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是:
(一)对公司中长期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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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公司 ESG 战略、ESG 议题管理等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重大 ESG 事项进行审议、评估及监督,审核公司 ESG 报告及
其他与 ESG 相关的重要事项,并提交董事会审议;管理和监督 ESG 相关事宜的信息披露;
(五)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中规定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战略委员会的提案应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下设工作小组,专门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两名以上战略委员会委员提议时,或者战略委员会主任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召开临时会议可豁免上述通知时限。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委员共同推选一名委员召集主持。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投票表决或通讯表决。会议通过的议案和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董事会秘书可列席战略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非委员董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如有必要,战略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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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七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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