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八月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管理,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有效调动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新华都特种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董事会秘书、技术负责人、销售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根据其在公司贡献度、负责的工作以及承担的责任大小以及公司经营业绩等因素确定,并结合市场薪酬情况统筹考虑,标准确定遵循以下原则:(一)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二)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三)短期与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原则;(四)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薪酬管理机构
第四条 公司股东会负责审议董事的薪酬方案,公司董事会负责审议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第五条 公司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负责制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负责对公司薪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负责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的标准与发放
第七条 董事薪酬/津贴如下:
(一)公司非独立董事在公司担任管理职务或参与公司管理的,按照所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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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的管理职务领取薪酬,未担任实际职务的及不承担经营管理职能的,不在公司领取薪酬或津贴。
(二)公司独立董事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津贴标准由公司股东会审议确定。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交通费、培训费等相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薪酬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年度薪酬标准由“基本薪酬+年终奖励”组成,其中基本薪酬根据高级管理人员所在岗位、能力所核定的薪资;年终奖励根据公司年度实际经营情况以及业绩达成情况等因素综合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津贴,且以后不再补发。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发生以下任一情形,公司有权取消其薪酬或津贴的发放:
(一)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等监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
(四)因个人原因离职、辞职或被解除职务的;
(五)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一条 薪酬体系应为公司的经营战略服务,可以随着宏观经济环境、公司业务发展、经营状况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以适应公司发展需要。若公司遇有外部宏观经济形势或经营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公司也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管理制度提出修订方案。
第十二条 公司每年可根据公司经营发展状况、行业薪酬水平、通货膨胀水平等因素提出年度薪酬调整建议,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制定年度薪酬方案报董事会审核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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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经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十五条 本管理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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