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理,规范公司内部运作机制,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杭州正强传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或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其设立形式包括:
(一)公司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在 50%以上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公司与子公司之间是平等的法人关系。公司以其持有的股权份额,依法对子公司享有资产收益、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股份处置等股东权利。
第四条 子公司依法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其法人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对公司和其他出资者投入的资本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对子公司主要从《公司章程》制定、人事、财务、经营决策、信息管理、检查与考核等方面进行管理。
第六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七条 子公司同时控制其他公司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二章 规范运作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第九条 子公司应依法设立股东会、董事会或董事、监事会或监事(如有)。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如有)。
第十一条 子公司在决定和处理重大事项时,必须按照本制度及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并事先报告公司审核。上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收购兼并、重大投融资、资产处置、对外担保、签订重大合同、收益分配等重大事项时。
第十二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提供有关月度、季度财务报告,汇报子公司经营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十三条 子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或董事决定)、营业执照、印章、政府部门有关批文、各类重大合同等重要文本,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妥善保管。
第三章 人事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有权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包括但不限于:子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部门经理等。
第十五条 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如有)及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员由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或分管副总确定或提名,委派或推荐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作出调整。
第十六条 子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应报备公司。
子公司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员工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十七条 派往子公司担任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各子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派往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
(三)协调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工作;
(四)保证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五)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六)定期或应公司要求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根据《创业板上市规则》需公司及时披露的重大事项;
(七)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如有)或股东会的审议事项,应事先与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公司总经理办公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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