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8-25 18:04:11 股吧网页版
益客食品: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6


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运
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江苏益客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一名,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股东会
和董事会会议的组织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
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并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董事会秘书应履行的各项职责。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四)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五)最近三十六个月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无法确保在任职期间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其职责的;

(七)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拟聘任董事会秘书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拟聘任该人士的原因以及是否存在影响公司规范运作的情形,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协调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组织制订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督促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

(二)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和股东资料管理工作,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证券服务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三)组织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会,参加股东会、董事会会议及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会议,负责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记录工作并签字确认;

(四)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的保密工作,在未公开重大信息出现泄露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五)关注公共媒体报道并主动求证真实情况,督促董事会及时回复深圳证券交易所问询;

(六)组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的培训,协助前述人员了解各自在信息披露中的权利和义务;

(七)督促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遵守证券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切实履行其所作出的承
诺;在知悉公司作出或者可能作出违反有关规定的决议时,应当予以提醒并立即如实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八)《公司法》《证券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公司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财务负责人
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相关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在信息披露方面的工作。

第八条 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
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书面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

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的聘用与解聘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聘用或解聘。

第十条 公司在正式聘任董事会秘书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后,应当及时公告……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