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的信息申报与披露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法律法规、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但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信息申报与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申请股份初始登
记时,委托公司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
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等),并申请将
登记在其名下的所有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股权分置改革、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2 个交易日内;
(五)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圳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股票锁定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将根据其所申报的数据资料,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第九条 公司通过章程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限、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者附加其它限制转让条件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做好后续管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公司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实际离任之日起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持有及新增的本公司股份。
第十二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四章 股份买卖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并提示相关风险。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在下列情形下不得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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