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内部审计制度
(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的内部监督,防范和控制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合理保证公司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就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
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人员任命
第六条 公司依据企业规模、生产经营特点,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八条 内部审计开展过程必须实施审计回避制度,与审计事项有牵涉或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参与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
第九条 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负责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职能部门、合并报表的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的工作。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四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内部审计部每季度至少应对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检查一次;
(六)内部审计部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
报告。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在检查货币资金的内控制度时,应重点关注大额非经营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货币资金内部控制是否存在薄弱环节等。
第十六条 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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