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6
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于 2025 年 6 月 25 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明确独立董事的职责权限,保证独立董事依法行使职权,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上市公司治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浙江雅艺金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独立董事应当重点关注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募集资金使用、社会公众股股东保护、重大投融资活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利润分配等事项。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 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并提出辞职。
第五条 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士是指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或者具有会计、 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的人士)。
公司独立董事议事时,应严格遵守本制度规定的程序,行使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赋予的职权。
第六条 独立董事出现不符合独立性条件或其他不适宜履行独立董事 职责的情形,由此造成公司独立董事达不到法定人数时,公司应当按规定补足独立董事人数。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 3 家上市公司(含本
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
事的职责,并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 5 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取得证券交易所的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六)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以下情形和不良记录: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最近 36 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五)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六)最近 36 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
报批评的;
(七)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八)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 12 个月的;
(九)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中有关独立董事任职的条件和要求:
(一)《公司法》有关董事任职条件的规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的相关规定(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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