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风险,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参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本制度执行。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做出对外担保决议后及时通知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合法、审慎、互利、安全的原则,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二章 对外担保对象的审查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方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信用情况和所处行业前景,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
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六条 被担保方(指主合同债务人,下同)一般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 企业或者个人基本资料,包括营业执照、企业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本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二)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内容;
(三) 未来一年财务预测以及本项担保的还款能力分析报告;
(四)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如无财务报告,则应提供近三年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五) 主合同及与主合同有关的文件资料;
(六) 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七) 不存在潜在的或者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承诺;
(八) 本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三章 对外担保的审批程序
第七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应由股东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应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单笔担保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二)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
(五) 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
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六) 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七) 为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以及对公司其他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其他担保情形。
股东会审议前款第(四)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关联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议案须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第九条 除《公司章程》及本制度规定的必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对外担保之外的其他对外担保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涉及为关联方提供担保的,须经非关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条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适用)应在董事会审议提供担保事项(对合并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时发表独立意见,必要时可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累计和当期提供担保情况进行核查。如发现异常,应及时向董事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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