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完善公司治理与内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州信邦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文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1、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公司的主营业务;
2、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公司向与关联人共同投资形成的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财务资助的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外,还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做出决议,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利益、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八条 公司不得为《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公司的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的,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除前款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操作程序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对财务资助对象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提供担保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部对财务部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在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工作,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的要求进行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规性及日后跟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披露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以下文件:
1、公告文稿;
2、董事会决议和决议公告文稿;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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