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以保护投资者利益及公司的长远利益,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广东万年青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提及“信息”系指公司已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和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主要包括: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分配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股票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或者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事项的相关信息。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重大事项见本制度相关规定),可能对公司股票及
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视同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公司将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或者与公司的关联人进行的各类交易,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参照本制度,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本制度规定的重大事项,原则上按照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持股比例计算相关数据适用本制度的规定;公司参股公司发生的重大事项虽未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标准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本制度中提及“披露”系指在规定的时间、在符合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信息,并按规定程序送达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以下人员和机构:
(一)本公司;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四)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五)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七)收购人;
(八)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
(九)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十)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以上人员和机构统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信息披露系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持续性责任。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披露的信息,应当在境内同时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以及本制度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或事项,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收购人、资产交易对方、破产重整投资人等相关方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及时披露并全面履行。不履行承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在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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