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的信息管理,确保对外信息披露工作的真实性、准确性与及时性,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公平信息披露是指公司(包括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
代表公司的人员)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发布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必须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以使所有投资者均可以同时获悉同样的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泄露。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
交易价格可能或已经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与公司收购兼并、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三)与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信息;
(四)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或获批生产,新发明、新专利获得政府批准,主要供货商或客户的变化,签署重大合同,与公司有重大业务或交易的国家或地区出现市场动荡,对公司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原材料价格、汇率、利率等变化等;
(五)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公开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以规定的方式及时报送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并在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
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特定对象是指比一般中小投资者更容易接触到信息披露主
体和更具信息优势,可能利用未公开重大消息进行交易或传播的机构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二)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三)持有公司总股本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四)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机构或个人。
第七条 公司不能确定有关信息是否必须披露时,应当征求证券监管部门的意见,
经审核后决定披露的时间和方式。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八条 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
公平性。禁止选择性信息披露。所有投资者在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方面具有同等的权利。
第九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当忠诚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公司发行的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的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以下简称“A 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按公司股票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用对应的语言文本,同时采用另一语言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公司股票证券上市地证券交易所的要求采用的语言为准。
公司发行的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交所”)上市的外资股(以下简称“H 股”)信息披露文件,除《香港上市规则》另有指明外,应当采用中英文文本。
除文义另有所指外,就向 A 股股东发出的公告或按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须于中国境内发出的公告而言,是指在深交所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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