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后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
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并制定其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监督、评估公司
内外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4 名非执行董事或独立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
数(3 名),委员中至少有 1 名独立董事具备适当的专业资格或会计或相关的财务管理专长,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对审计委员会财务专业人士的资格要求。
公司现任外部审计机构的前任合伙人在其终止成为该审计机构的合伙人之日或不再享有该审计机构的财务利益之日(以日期较后者为准)起两年内不得担任审计委员会委员。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的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
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
作。召集人在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召集人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会任期届满,可连选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因辞职或其他原因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其委员资格自其不再担任董事之时自动丧失。董事会应根据《公司章程》及本细则增补新的委员。
审计委员会人数、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细则或者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的规定的,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并且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七条 公司审计人员为委员会的日常办事联络人员,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协
调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审计委员会负责
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
1.向董事会提议委任、重新委任或者罢免外部审计机构,批准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款,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外部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的问题;
2.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部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及范畴及有关汇报责任;
3.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 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机构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 权或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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