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
工作管理,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对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审
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审计业务文书、罚则等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规范,是公司开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依据和标准。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部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四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及职责权限
第五条 公司设审计部门(审计部),负责内部审计工作,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应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照公司规章制度,独立开展工作及行使内部监督权,发挥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公司审计部通过规范化的审计监督,帮助和指导各单位加强财务管理工作,提出改善经营管理的意见和建议。各单位必须依法实行内部审计制度,加强企业内部管理和监督,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改善生产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具有必要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且专职人员不少于三
人。审计部的负责人应当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审计部可根据审计工作需要,从公司所属部门临时抽调人员组成审计组,各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抽调。审计部每年根据审计计划实施需要独立编制审计费用预算上报公司审批。
第七条 公司实行审计回避制度,审计组成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计
各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应事先申明,不得参与该项审计工作。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
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的内部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书面评估意见,并向董事会报告。
第十条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根
据内部审计机构出具、审计委员会审议后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形
成决议,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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