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22
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等规定以及《湖南军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根据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
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董事会应认真履行有关部门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确保公司遵守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平对待所有股东,并关注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如有必要,董事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三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或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的办事机
构,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可以兼任董事会办事机构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印章,董事会秘书可以指定证券事务代表等有关人员协助其处理日常事务。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定期会议,大约每季一次。每次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应有大部分有权出席会议的董事亲身出席,或通过电子通讯方法积极参与。
第五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充分
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办公室或者直接向
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办公室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提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
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办事机构应当分别提前
十四日和五日将盖有董事会印章的书面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寄、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方式,提交全体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会议可以随时召开。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的召开方式;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向董事提供足够的资料,包括会议议题的相关背景材料
和有助于董事理解公司业务进展的信息和数据,以使董事能够在掌握有关资料的情况下作出决定。董事会所提供的资料必须完整可靠。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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