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8
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对外担保的管理,保护公司财产安全,加强银行信用管理和担保管理,降低经营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制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辽宁何氏眼科医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三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四条 公司下属子公司对外担保,公司派出的董事应参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本办法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保证、抵押、质押或其他担保,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二)本办法所称下属子公司是指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控股子公司。
(三)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
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七条 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强制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
第八条 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应当采用相关必要措施防范风险,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
第三章 对外担保应履行的程序
第一节 被担保对象
第十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有以下条件之一的单位提供担保:
(一)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二)与公司具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其他有控制关系的单位;
(四)虽不符合上述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申请担保人,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提供担保。
以上单位必须同时具有良好的经营状况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第二节 对被担保对象的调查
第十一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对该担
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
(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需要终止的情形;
(二)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良好,并具有稳定的现金流量或者良好的发展前景;
(三)已提供过担保的,应没有发生债权人要求公司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的情形;
(四)拥有可抵押(质押)的资产,具有相应的反担保能力;
(五)提供的财务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六)公司对其具有控制能力;
(七)没有其他法律风险。
公司可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实施对外担保的风险进行评估,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担保申请人应向公司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基本资料、经营情况分析报告;
(二)最近一期审计报告和当期财务报表;
(三)主合同及与主合同相关的资料;
(四)本项担保的借款用途、预期经济效果;
(五)本项担保的借款还款计划及来源的说明;
(六)不存在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七)反担保方案、反担保提供方具有实际承担能力的证明;
(八)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其他管理人员以及具体经办担保事项的
部门和人员(以下称“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对象提供的上述资料进行调查,确定资料是否真实。
第十四条 责任人有义务确保主合同的真实性,防止主合同双方恶意串
通或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骗取公司担保。
第十五条 负责经办担保事项的部门应通过被担保对象的开户银行、业
务往来单位等各方面调查其偿债能力、经营状况和信誉状况。
第三节 担保的审批
第十六条 公司下列提供担保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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