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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2 16:07:11 股吧网页版
兆讯传媒:对外担保管理办法(2025年8月)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3


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二○二五年八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以及《兆讯传媒广告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及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包括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以下简称“担保”)是指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以自有资产或信誉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的保证、资产抵押、质押以及其他担保事宜,包括公司对子公司的担保。具体种类包括借款担保、银行开立信用证和银行承兑汇票担保、开具保函的担保等。

第四条 公司提供担保遵循合法、审慎、平等、诚信、互利、安全的原则,拒绝强令为他人担保的行为,严格控制担保风险。

第五条 公司对担保实行统一管理,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得对外提供担保。未经公司批准,子公司不得对外提供担保,不得相互提供担保,也不得请其他单位为其提供担保。

第六条 公司董事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第七条 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

公司因交易导致被担保方成为公司的关联人的,在实施该交易或者关联交易的同时,应当就存续的关联担保履行相应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未审议通过前款规定的关联担保事项的,交易各方应当采取提前终止担保等有效措施。

公司为其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担保,该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其他
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担保或者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相关股东未能按出资比例向公司控股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提供同等比例担保或反担保等风险控制措施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披露主要原因,并在分析担保对象经营情况、偿债能力的基础上,充分说明该笔担保风险是否可控,是否损害公司利益等。
第二章 担保及管理

第一节 担保对象

第八条 公司可以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较强偿债能力且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担保:

1. 因公司业务需要的互保单位;

2. 与公司有现实或潜在重要业务关系的单位;

3. 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

第九条 虽不符合第八条所列条件,但公司认为需要发展与其业务往来和合作关系的被担保人,且被担保人或第三方可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担保风险较小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同意,可以为其提供担保。

被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和其他有效防范风险的措施,必须与需担保的数额相对应,且反担保的提供方应当具有实际承担能力。被担保人设定反担保的财产为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的,应当拒绝担保。

第二节 担保的审查与审批

第十条 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掌握被担保方的资信状况,并对该担保事项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被担保人的资信状况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企业基本资料,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章程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反映与公司关联关系及其他关系的相关资料等;

2. 担保申请书,包括但不限于担保方式、期限、金额等;

3. 近三年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及还款能力分析;

4. 与借款有关的主要合同的复印件;

5. 被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条件和相关资料;

6. 不存在潜在的以及正在进行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的说明;

7. 其他重要资料。

第十一条 经办责任人应根据被担保人提供的基本资料,对被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行业前景、经营状况和信用、信誉情况进行调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报公司财务中心审核并经分管领导审定后提交董事会。

第十二条 董事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应当积极了解被担保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纳税情况等。董事应当对担保的合规性、合理性、被担保方偿还债务的能力以及反担保措施是否有效、担保风险是否可控等作出审慎判断。董事会审议对公司的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的担保议案时,董事应当重点关注控股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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