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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26 19:28:15 股吧网页版
风光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5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27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公司治理结构,保障股东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确保股东会高效、平稳、有序、规范运作,本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规则的
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
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情形的,临时股东会应当在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书面通知全体股东并说明原因,同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辽宁监管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公司召开股东会,将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股东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本公司要求对其他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及授权

第七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七) 对修改《公司章程》作出决议;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公司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公司法》规定的股东会的法定职权。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其他机构和个人代为行使其他职权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本规则等规定的授权原则,并明确授权的具体内容。

第八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 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
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 单笔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总资产 30%的担保;

(六) 按照担保金额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原则,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
审计净资产的 50%,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以上;

(七) 对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

(八)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担保。

股东会审议本条第(五)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在股东会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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