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
秘书的行为,确保董事会秘书忠实履行职责,勤勉高效地工作,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
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
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等事宜。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董事会秘书或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负责人,未经董事会秘书许可,任何人不得从事投资者关系活动。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情形;
(二)最近三年曾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三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聘任和解聘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
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七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五个交易日向
证券交易所备案,并报送符合证券交易所要求的材料。
证券交易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证券交易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的情况,向交易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
内解聘董事会秘书:
(一)出现本细则第五条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适于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情形之一的;
(二)连续三年未参加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三)连续三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的;
(四)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后果严重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则、规定或《公司章程》,后果严重的。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的离任
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将有关档案文件、正在办理或待办理事项,在公司董事会的监督下移交。公司应当在聘任董事会秘书时与其签订保密协议,要求其承诺在任职期间以及在离任后持续履行保密义务直至有关信息公开披露为止,但涉及公司违法违规行为的信息不属于前述应当履行保密的范围。
第十一条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
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应在原任董事会秘书离职后三个月内正式聘任新的董事会秘
书。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公司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
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公司董事会未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或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三个月的,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直至公司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四章 职责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和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
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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