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
司”)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决策权,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营口风光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本公司常设决策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在法律、行政法
规、规章、《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维护本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通知
第四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董事长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的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五条 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2 次会
议,且每年应当至少在上下两个半年度各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应当充分征求各
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召开临时会议:
(一)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四)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五)总经理提议时;
(六)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七)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应当以书面形式送交董事会秘书或者直
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提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收到临时会议提议后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在当日向董事
长报告。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 10 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十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将书面会议通知和
会议文件分别于会议召开 10 日和 5 日前,通过专人、特快专递,或者传真、电子邮件的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总经理。非直接送达的,还应当通过电话进行确认并做相应记录。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完整或者论证不充分的,可以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核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
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临时董事会会议的召开也可不受通知时限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并在会议记录中记载。
董事如已出席会议,并且未在到会前或到会时提出未收到会议通知的异议,应视作已向其发出会议通知。
第十一条 书面的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会议期限;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四)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五)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七)会议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
(八)会议事由、发出通知的日期;
(九)非由董事长召集的会议应说明情况以及召集董事会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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