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子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优化公司资源配置,提高子公司的经营积极性和创造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控股子公司是指公司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及其控制的下属公司。具体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有其50%以上股份的公司;
(三)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组成的企业;
(四)公司与其他单位或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虽持有其股份低于50%,但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企业。
公司的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子公司对其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三条 母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母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的重大事项管理,同时,负有对子公司指导、监督和相关服务的义务。
第四条 子公司在母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有效地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应当执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
第二章 人事管理
第五条 母公司通过子公司股东(会)行使股东权利制定子公司章程,并依据子公司章程规定推选董事、股东代表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明确任职权限。
控股子公司的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控股子公司召开股东(大)会时,由公司授权委托指定的人员作为股东代表参加会议,并依法行使表决权,股东代表在会议结束后将会议相关情况向分管负责人汇报。
全资子公司的权力机构为股东,即公司。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全资子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重大事项决定权。
第六条 公司通过委派董事、监事和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等途径实现对子公司的治理管控。公司委派人员须符合子公司所在司法辖区和证券监管机构关于该等人员任职资格等要求。
公司按出资比例或协议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子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设置由子公司章程规定,并经履行子公司相应批准程序后予以聘任或者解聘。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或推荐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任期按子公司的公司章程规定执行,公司可根据需要对任期内委派或推荐人员按程序进行调整。
第七条 子公司的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以下职责:
(一)依法行使董事、股东代表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承担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
(二)督促子公司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经营,规范运作;协调母公司与子公司间的有关工作;
(三)保证母公司发展战略、董事会及股东会决议的贯彻执行;
(四)忠实、勤勉、尽职尽责,切实维护母公司在子公司中的利益不受侵犯;
(五)定期或应公司要求向母公司汇报任职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及时向母公司报告信息披露制度所规定的重大事项;
(六)列入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的事项,应事先与母公司沟通,酌情按规定程序提请母公司总经理、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七)承担母公司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八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对母公司和任职子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任职子公司的财产,未经母公司同意,不得与任职子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上述人员若违反本条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条 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应于每年度结束后在定期会议上向公司董事长进行年度述职。
第十条 子公司应建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并将该制度和职员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向母公司备案。各子公司管理层的人事变动应向母公司汇报并备案。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一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实行委派制,委派的子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当定期或不定期地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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