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和考核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制定、审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董事是指经本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现任董事,高管人员
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二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
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薪
酬与考核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对专门委员会的召集人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禁止性情形;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人力资源管理、企业管理、财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
员。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九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任期与每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四条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
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认为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交的薪酬计划或方案损害公司股
东利益的,有权予以否决。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的薪酬计划,须报经董事会审议
同意,在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
报董事会审议批准。
第十四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绩效评价由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组织,公
司可以委托第三方开展绩效评价。
第十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就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
续发展,是否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发表意见。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建议公司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对股权激励计划的可行性、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损害公司利益以及对股东利益的影响发表专业意见。公司未按照建议聘请独立财务顾问的,应当就此事项作特别说明。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股权激励名单进行审核,充分听取公示意见。公司应当在股东会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前5日披露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股权激励名单审核及公示情况的说明。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当对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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