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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8-14 16:21:09 股吧网页版
雅创电子: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2025.8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公司”)的资金管理,防止和杜绝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行为的发生,保护公司、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之间的资
金往来管理。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适用本制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与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之间的资金往来,参照本制度执行。
本制度所称“控股股东”是指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

(1)持有的股份占本公司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

(2)持有的股份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依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本制度所称“关联方”,是指根据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6 号《关联方披露》所界定的关联方。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占用上市公司资金”(以下称“资金占用”),包括:
经营性资金占用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两种情况。

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及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
节的关联交易所产生的资金占用。

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是指公司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及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及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对公司和公司社会公众股
股东负有诚信义务,不得通过资金占用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和社会公众股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原则

第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与公司发生的经营性资金往来
中,不得占用公司资金。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明确承诺,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占用公司资金、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的,在占用资金全部归还、违规担保全部解除前不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但转让所持有、控制的公司股份所得资金用以清偿占用资金、解除违规担保的除外。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下列方式占用公司资
金: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或要求公司在没
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七)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八)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九)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偿还”或“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七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按照《上市规
则》《公司章程》及《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和实施。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时,资金审批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不得形成非正常的经营性资金占用。

第八条 公司应严格防止控股股东、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的非经
营性资金占用的行为,做好防止其非经营性占用资金长效机制的建设工作。

第三章 防范资金占用的措施与具体规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下属各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对维护公
司资金和财产安全负有法定义务和责任,应按照有关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履行自己的职责。
第十条 财务负责人应当保证公司的财务独立,不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影响,若收到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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