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5
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
事项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上海雅创电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
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相关信息及时向公司责任领导、董事会秘书、董事长进行报告的制度,确保董事会秘书第一时间获悉公司重大信息。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
的负责人负有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同时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出现本制度规定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事项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各重大事项报告义务人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应及时、
准确、真实、完整地向董事长报告,并同时告知董事会秘书,将有关资料报董事
会办公室备案。主要包括:
1、董事会决议;
2、股东会决议;
3、公司发生的达到第六条标准之一的以下交易: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包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和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上述“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等交易,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作为计算标准。
4、对外提供担保;
5、公司发生的以下关联交易(公司在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关联交易,应当按照累计计算):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超过300万元,或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6、以下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1)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2)涉及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
(3)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4)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7、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8、公司业绩预报、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9、公司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传闻澄清;
11、公司回购股份;
12、公司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涉及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重大事项:
13、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14、股权激励及员工持股计划;
15、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以下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按照第六条标准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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