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18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88号金茂大厦18层
电话:86-21-3886 2288 传真:021-3886 2288*1018
释 义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涵义:
广立微、公司 指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激励计划、2023 年 指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草案)》 指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草案)》
本次作废 指 公司作废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归
属 38.8454 万股限制性股票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2025 年修订)》
《公司章程》 指 《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所 指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
法律意见书 指 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的
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加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可能略有差异,这些差异系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金诚同达(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作废
的法律意见书
金沪法意[2025]第 281 号
致:杭州广立微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广立微 2023 年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 2023 年激励计划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未持有广立微的股票,与广立微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行使职责的任何关系;
3.本所不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及 2023 年激励计划所涉及股票价值等非法律问题作出任何评价,本法律意见书对会计报表、审计报告及 2023 年激励计划中某些数据、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律师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广立微保证已经提供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其他口头材料;广立微还保证上述文件真实、准确、完整;文件上所有签字与印章真实;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5.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等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6.本法……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