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
核查意见
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保荐人”)作为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兰股份”或“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人,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3 号——保荐业务》等有关规定,对华兰股份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事项进行了审慎核查,核查情况及意见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同意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1]3020 号)注册,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33,666,667 股,每股发行价格为人民币 58.08 元,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955,360,019.36 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804,031,948.87 元。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上述募集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江苏华兰药用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1]000714 号)。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专户存储管理,并与保荐人、募集资金专户开设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共同监管募集资金的使用。
二、募集资金管理与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为规范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利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分别于 2021 年 11 月、2022 年 8 月及 2025 年 4 月与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协议各方均按照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规定履行了相关职责。
(二)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序号 开户银行 账号
1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32050161615009301093
2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 632342624
3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78110122000123478
4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1103046229100039278
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32050161615009121087
6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 1103046229100039704
7 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 78110122000124010
8 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涪陵支行 55210180802882318
9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涪陵分行 2417010120010027371
三、本次变更部分募集资金专户的情况
结合公司发展需要及募集资金实际使用情况,为进一步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董事会同意公司将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银行账号:632342624)的募集资金余额(实际金额以资金转出当日募集资金专户余额为准)转存至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届时公司将相应注销上述原募集资金专户,原募集资金专户对应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同时失效。公司将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四平支行、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同时董事会授权公司核心管理层办理本次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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