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
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
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部门和单位,应及时将相关信息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下属公司(指公司的分公司或分支机构,
以及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比例超过百分之五十的子公司或对其具有实际控制权的子公司,下同),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二章 信息报告义务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四)各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及分支机构负责人;
(五)公司派驻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公司各部门中其他因所任职务可能获取重大信息的知情人员。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负责管理公司重大信息及其披露。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是董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由董事会秘书领导,具体
执行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经董事会授权,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管理及对外信息披露的具体协调工作,包括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七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通过董事会秘书向公司董事会报告本
制度规定的重大信息并提交相关资料的义务,并保证其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及时、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出现、发生或可能发生本制度第三章所述情形或事件时,报告义务人应当在获悉有关信息时及时履行报告义务。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报告义务人的职责包括:
(一)负责并敦促相关工作人员做好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
(二)组织编写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并提交报告;
(三)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
(四)及时学习和了解法律、法规、规章对重大信息的有关规定;
(五)负责做好与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有关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重大信息是指公司在经营生产活动中发生或将要发生会影响社
会投资者投资取向,或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已经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交易事项、关联交易事项、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重大风险情形、重大变更事项及其他重大事件,但不包括定期报告编制时应提供的资料信息。
第十条 重大交易事项
(一)重大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应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债权或债务重组;
6、租入或租出资产;
7、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8、研究或者开发项目转移;
9、订立许可协议;
10、赠与或受赠资产;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二)重大交易事项(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的报告标准为: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主营业务收入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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