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募集
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维护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拓新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
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制度是公司对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基本行为准则,对公司募
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公司董事会负责建立健全公司本制度,并确保本制度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书
或者其他公开发行募集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第五条 如果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是通过公司的子
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六条 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募
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户,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募集资金投资境外项目的,应当符合本制度规定。公司及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投资于境外项目的募集资金的安全性和使用规范性,并在《公司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以下简称《募集资金专项报告》)中披露相关具体措施和实际效果。
第七条 同一投资项目所需资金应当在同一专户存储,募集资金专户数量
原则上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独立的募集资金专户。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
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相关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人民币 5,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即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的 20%
的,公司及时通知保荐机构;
(四)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
(五)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权利、义务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第九条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因保荐机构或商业银行变更等原因提前
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第十条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当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
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管理
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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