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
第六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公司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检查监督。
第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二章 审计机构与审计人员
第九条 依据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和完备内部控制机制的要求,在公司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并予以披露。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召集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十一条 在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设负责人一名,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全面负责内部审计部门的日常审计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持独立性,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和后续教育制度,公司应当予以支持和保障。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予以保证。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的内部审计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
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
关系。
第十七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
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
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
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
报、自愿披露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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