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总经理、
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
保证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
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日禾戎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特
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名,副总经理若干名,董事会秘书 1 名、财务总监
1 名,均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五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
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
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2
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
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
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等,期限尚未届满。
第七条 本细则第五条、第六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
管理人员。
第八条 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
的董事人数总计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九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
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由公司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
任。
第十一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
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应由公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
议,由董事会决定。
第十二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聘期与董事会
任期相同,可连聘连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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