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法人治理结构及公司董事会结构,强化对内部董事及经理层的约束和激励机 制,保护中小股东及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独 董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 市公司规范运作》《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 港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
及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 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上市规则》中“独立非执行董事”
的含义一致,独立董事须同时符合《香港上市规则》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
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公司章程和本工作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上市公司整体利益,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
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
者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 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当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 情形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二章 独立董事资格
第五条 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且至
少包括一名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财务管理或会计专 长的专业人士及一名常居香港的人士。
以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具备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的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具备较丰富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备注册会计师资格;
(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或以上职称、博士学位;
(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五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应当符
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具有本工作制度所要求的独立性;
(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四)具有五年以上法律、会计、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五)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三家境内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且原则上最多于六家上市公司(含境内及境外上市公司)担任董事(含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在公司连续任职独立董事已满六年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被提名为公司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得存在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的不得被提名为公司董事的情形,并不得存在下列不良记录:
(一)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因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司法机关刑事处罚的;
(二)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四)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五)在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因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被董事会提请股东会予以解除职务,未满十二个月的;
(六)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独立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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