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会决策功能,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公司特设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或“委员会”),作为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审计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是公司董事会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
作,根据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
董事。其中独立董事两名,且至少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召集人由任独立董事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审计委员会召集人由委员会选举推荐,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失去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格等其他原
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审计委员会委员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以前,原审计委员会成员仍继续履职。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
员。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由证券投资中心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下列
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
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应当给予配合。审计委员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内容与程序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依法检查公司财务,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以及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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