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
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证券及期货条例》(香港法例第571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证券监管规则(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
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或事项(以下简称“重大事项”“重大事件”或“重大信息”)。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公告、通函、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披露”是指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法律、行
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在符合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披露。
公司于香港联交所指定官网所披露的所有公告、通函及其他文件应同时在公司官方网站上刊登。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除公司本身外还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 5%以上的股东;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
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等规
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
香港联交所的指定联络人,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六条 公司董事长为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董事会秘书为直接责任人。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证券投资中心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的有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
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同时在境内境外公开发行、交易的,其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其他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 为准。
信息披露义务人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 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
第九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香港联交所
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 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 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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