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
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非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
董事,提名委员会中至少包括一名不同性别的董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本制度中“独立董事”的含义与《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中的“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含义一致。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
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
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
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
的,或者提名委员会成员的组成不满足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证券投资中心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至少每年检讨董事会的架构、人数及组成(包括技能、知识及经验方面)、协助董事会维持董事会的技能组合,并就任何为配合公司策略拟对董事会作出的变动;
(四)物色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并挑选及提名有关人士出任董事或就此向董事会提供意见;
(五)评核独立董事的独立性;
(六)就董事委任或重新委任一级董事(尤其是主席及行政总裁)继任计划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七)支持公司定期评估董事会表现;
(八)就每名董事对董事会时间投入和贡献及能否有效履行职责作出评估,
董事职位及其他重大外部事务所涉及的时间投入,以及其他与董事的个性、品格、独立性及经验有关的因素或情况;
(九)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检讨本公司的员工多元化(包括高级管理层)政策及其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以提高其有效性,创造多元共荣的工作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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