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
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或“委员会”),主要负责制定公司非职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人员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所作决议,必须遵守公司章程、本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须为公司独立董
事。提名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三分
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担任。
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
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规定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或应当具有独立董事身份的委员不再具备《公司章程》规定的独立性的,自动丧失委员资格。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
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由证券投资中心负责组织委员会讨论事项所需的材料,
向委员会提交提案。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非职工代表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遴选合格的非职工代表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对被提名的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如有需要,
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提供专业意见,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的工作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交流市场等广泛搜寻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员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职称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非职工代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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