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部审计监督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内部审计经常化、制度化,发挥内部审计工作在加强内部控制管理、促进企业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国内部审计准则》等法律、法规及《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
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内部审计的目标是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有效地控制成本,改善经营管理,规避经营风险,增加公司价值。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
员为实现控制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公司经营管理合法合规,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
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人员
第五条 公司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审计监察中心,对公司的业务活动、
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审计监察中心向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中心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中心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
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审计监察中心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监察中心对董事会负责,在开展检查监督过程中,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中心工作时,应当履行下列主要
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中心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中心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依据公司规章制度独立行使审计权,受国家法律法规
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部门和个人均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对其工作进行阻挠、打击和报复,违者将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
妨碍公正的,应书面向审计委员会提请回避;被审计对象认为与内部审计人员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公正的,也可书面向审计委员会要求内部审计人员回避。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实践经验和沟通能力。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需要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要做到依法审计,忠于职
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中心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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