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09
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可孚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外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对外投资行为,防范对外投资风险,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投资事项。
第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原则上由公司总部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
行对外投资的,需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及参股公司的投资活动参照本办法实施指导、监督及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实现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的战略,达
到获取长期收益的目的,将现金、实物、无形资产等可供支配的资源投向其他组织或个人的行为。包括投资设立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向子公司(全资子公司除外)追加投资、与其他单位进行联营、合营、兼并或进行股权收购、转让、项目资本增减等。
第五条 公司所有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程序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主要为股东会、董事会和董事长。
第七条 董事长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的,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的;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未达到公司最
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的;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未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的,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0 万元的;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未达到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的,或绝对金额未超过 100 万元的。
第八条 董事会审议批准以下对外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第九条 下列对外投资事项需经董事会审议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上述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根据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计算有关指标时,应当按照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但已按照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履行审议程序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如公司连续十二个月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交易金额。
第十条 控股子公司进行对外投资,除遵照执行本办法外,还应执行公司其
他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在董事长、董事会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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