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7-19
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
外投资行为,加强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兼并管理工作,防范对外投资、并购风险,保证资产的有效监管、安全运营和保值增值,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北京亚康万玮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遵循发展战略,延伸产业链条、扩展业
务规模而进行的对外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股权投资活动。项目投资、债权投资、证券基金期货理财等风险投资不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
第二章 对外投资原则和方式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适应性原则:各投资项目的选择应遵循公司发展战略,规模适度,量力而行,要与公司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最大限度地调动现有资源;
(三)组合投资优化原则:以公司的战略方针和长远规划为依据,综合考虑产业的主导方向及产业的结构平衡,以实现投资组合的最优化;
(四)最大限度控制风险原则:对已投资项目进行多层面的跟踪分析,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变化、行业趋势的变化及企业自身微观环境的变化,及时发现问题和风险,及时提出对策,将风险控制在源头;
(五)责任承担原则:投资决策失误,引发盲目扩张或丧失发展机遇,可能导致资金链断裂或资金使用效益低下,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司向境外投资的,应考虑投资区域的政治、经济、法律、会计、税务、
金融、市场、民族、文化等因素的影响。
第六条 公司采用并购方式进行投资的,应当严格控制并购风险,重点关注并购
对象的隐性债务、承诺事项、可持续发展能力、员工状况及其与本企业治理层及管理层的关联关系,合理确定支付对价,确保实现并购目标。
第七条 公司应重点对投资目标、规模、方式、资金来源、风险与收益做出客观
评价。
第八条 公司可根据实际需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
提供独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机构或人员对投资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及时收集被
投资方经审计的财务报告等相关资料,定期组织投资效益分析,关注被投资方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现金流量以及投资合同履行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第十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为:
(一)公司独立投资设立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二)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参股或控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集中管理和授权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法规、章
程权责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公司进行对外投资未达到需提交董事会批准标准的,由董事长审议批准。
第十三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和中国证券监督
管理委员会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规定的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金额达到中国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
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经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会批准。
第十五条 对外投资所涉及关联交易的,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
规则》及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
批的,应履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符合国家宏观经济政策。
第十七条 需要由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在董事会做出决议后提交股东
会审议。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事项应综合考虑下列标准确定相应的决策程序:
董事会对对外投资、收购或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委托理财等交易的审批权限,按下列标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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