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二名为独立董事,委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上市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促进上市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
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十条 公司应当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审核上市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二)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三)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四)监督及评估公司内部控制;
(五)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负责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公司章程规定及董事会授权的其他 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如下:
(一)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 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五)对于存在财务造假、重大会计差错等问题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在事先决议时要求上市公司更正相关财务数据,完成更正前审计委员会不得审议通过。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相关事项如下:
(一)监督外部审计机构的聘用工作:
1、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2、提议启动选聘外部审计机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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