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证所有股东充分行使选举董事的权利,维护中小股东利益,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东选择董事的权利,依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特制定《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第三条 股东会选举董事进行表决时,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股东会的决议,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公司单一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比例在 30%及以上的或者同时选举两名以上独立董事时,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股东会以累积投票方式选举董事的,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的表决应当分别进行。
第四条 《实施细则》所称“董事”包括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第五条 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董事人数及结构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董事候选人的提名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非
独立董事候选人。
公司董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
第七条 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应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规章要求。
被提名的独立董事候选人还应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独立董事任职条件。
提名人应当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并对其担任独立董事的资格和独立性发表意见。
第八条 提名人应事先征求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同意。提名人应向董事会提供其提出的董事候选人简历和基本情况以及其提名意图,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召开前披露董事候选人的详细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性别、年龄、国籍、教育背景、详细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与提名人的关系,是否存在不适宜担任董事的情形等,以保证股东在投票时对候选人有足够的了解。
第九条 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通知公告时向本所报送《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履历表》,披露相关声明与承诺和提名委员会或者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查意见,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会收到被提名的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资料后,应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认真审核候选人人选的任职资格,经审核合格的候选人人选成为董事候选人。董事候选人可以多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人数。
董事候选人应在股东会召开前作出书面承诺,同意接受提名,承诺公开披露的董事候选人的资料真实、完整并保证当选后切实履行董事职责。
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人选的,还应当就其本人与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发表公开声明,在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会召开前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规定将上述内容书面通知股东。
第三章 董事候选人的投票
第十一条 股东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表决前,股东会主持人应明确告知与会股东对候选董事实行累积投票方式。
第十二条 适用累积投票制选举公司董事的具体办法如下:
(一)独立董事、非独立董事的选举实行分开投票方式,具体操作方式如下:
1、选举非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非独立董事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2、选举独立董事时,每位股东有权拥有的投票权等于其所持有的有表决权的股票数乘以该次股东会待选出的独立董事人数的乘积数,该票数只能投向公司的独立董事候选人。
(二)累积投票制票数计算方法:
1、每位股东持有的表决权的股份数乘以本次股东会选举董事人数之积,即为该股东本次累积表决票数;
2、股东会进行多轮选举时,应根据每轮选举应当选举董事人数重新计算股东累积表决票;
3、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每轮累积投票表决前,宣布每位股东的累积表决票数,任何股东、公司独立董事、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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