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6-20
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切实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有关规范性文件及《久盛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所有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或事项;所称“披露”是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披露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所称“重大信息”是指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投资决策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所称“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及内幕信息,具体标准根据《证券法》《上市规则》《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监管。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事务由董事会秘书负责。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事务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管理。董事会秘书是公司和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四)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六条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证券交易所,并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浙江证监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 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者泄露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在非交易时段通过新闻发布会、媒体专访、公司网站、网络自媒体等方式对外发布应披露的信息,但公司应当于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进行信息披露应遵循《证券法》《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正、公平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十条 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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