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2
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依法履行职权,健全公司薪酬管理体系,建立科学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北京百普赛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原则,体现收入水平符合公司规模与业绩的原则,同时兼顾市场薪酬水平,保持公司薪酬水平在人才市场上的吸引力;
(二)责、权、利统一原则,体现薪酬与岗位价值高低、履行责任义务大小相符;
(三)长远发展原则,体现薪酬与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相符;
(四)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原则,体现薪酬发放与考核、奖惩挂钩,与激励机制挂钩。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向董事会提出薪酬方案建议,并监督方案实施。
第五条 董事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股东会批准后实施。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经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议,报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六条 公司人力资源、财务部门配合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进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具体实施。
第三章 薪酬标准及发放
第七条 董事会成员的薪酬标准:
(一) 非独立董事
1、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按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标准执行。
2、公司非独立董事同时兼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其薪酬根据其在公司的具体任职岗位职责确定。
3、非独立董事不在公司担任任何工作职务,不领取董事津贴。
(二) 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薪酬实行独立董事津贴制。公司独立董事行使职责所需的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基本工资(薪酬)+绩效薪酬+年终奖金”构成。基本工资(薪酬)按照其在公司任职的职务与岗位职责确定其薪酬标准;绩效薪酬是对高级管理人员本职工作成绩与成效进行的额外奖励,与工作完成情况、业绩与贡献等因素相关;年终奖金根据公司当年度整体经营业绩结合其个人考核情况确定。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等原因离任的,按其实际任期和实际绩效计算薪酬/津贴并予以发放。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愿放弃享受或领取薪酬/津贴的,公司将停止向其发放相关薪酬/津贴,且以后不再补发。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公司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发放薪酬或津贴:
(一)因个人原因擅自离职、辞职或被免职的;
(二)严重损害公司利益或造成公司重大经济损失的;
(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当人选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定严重违反公司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薪酬调整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调整依据为:
(一)同行业薪酬增幅水平:每年通过市场薪酬报告或公开的薪酬数据,收集同行业的薪酬数据,并进行汇总分析,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二)通胀水平:参考通胀水平,以使薪酬的实际购买力水平不降低作为公司薪酬调整的参考依据。
(三)公司盈利状况。
(四)组织结构调整。
(五)岗位发生变动的个别调整。
第十三条 经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批,可以临时性的为专门事项设立专项奖励或惩罚,作为对在公司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的补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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