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王(SZ301078)$ 每人每月补助200元!四川五部门发文
8月7日,记者从四川省卫健委获悉,近日,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五部门联合印发《四川省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办法(试行)》。《办法》规定,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每人每月200元的运营补助,用于补助机构日常运转。本办法自2025年8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据悉,本办法所称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备案并经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每月补助的最高人数不超过该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每名婴幼儿当月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200元予以补助;达到或超过10天但少于15天的,按100元予以补助;少于10天的,当月不予补助。幼儿园未设置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按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能同时享受普惠托育与学前教育的相关财政补助。据悉,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运营补助所需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分担。在统一执行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基础上,各市(州)出台其他形式的托育补助政策或提高补助标准,应按照民生政策备案有关要求,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后实施,所需资金自行承担。 市(州)已出台地方性托育补助政策的,如政策内容和补贴标准超出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超出部分所需资金自行承担;如低于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的,统一按省级补助政策和标准执行。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照以下程序认定:(一)自愿申请。自评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自愿向属地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书面申请,提交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申报表、收费凭证、承诺书等材料。(二)审核公示。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申报机构的资质、条件、收费、管理等进行审核查验,对符合条件的托育服务机构予以初步认定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三)认定公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结果(含机构名称、 办托地址、收费标准、普惠托位数量等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布,并逐级向市级、省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报备。县级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认定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后,应当向被认定的机构出具加盖本部门印章的认定书。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后,有效期2年,有效期内机构法人、名称、地址、性质等发生重大变更的,应重新进行认定。来源:成都发布
个体工商户登记有新规,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值得注意
2025年7月15日起,《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规定》开始实施。《规定》在《促进个体工商户发展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基础上,针对个体工商户独特的法律属性和经营特点,结合近年来登记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规则进一步细化完善。《规定》细化和完善登记规则,优化登记服务,健全退出机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注意税务合规条件登记新规严格规定了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或者变更登记转型为企业的税务合规前提条件。已经结清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滞纳金等,已经按照规定办理经营者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和清算申报,不存在其他未办结事项和涉税违法行为;罚款等行政处罚已经执行完毕。登记新规同时将“税务部门出具的清税证明”作为个体工商户申请变更经营者、变更登记为企业和办理注销登记的必要申请材料之一。登记新规还设定了简易注销登记申请情况推送机制,即个体工商户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的,无需提交清税证明。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10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个体工商户现行税费优惠近年来,为进一步支持个体工商户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税费优惠政策。增值税优惠政策个体工商户为小规模纳税人的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2027年12月31日前: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2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在享受现行其他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可叠加享受本条优惠政策。“六税两费”优惠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重点群体创业税费减免政策自2023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我省脱贫人口(含防止返贫监测对象,下同)、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