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27
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完善公司的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星华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对董事会负责,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成员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至少一名。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董事长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当战略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战略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战略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规定的担任公司董事的条件。
第七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战略委员会委员。战略委员会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条规定的不适合任职情形的,该委员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每一届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委员在任职期间,如出现或发生有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情形时,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根据本规则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予以补足人数。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选举新的委员。在战略委员会委员人数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战略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战略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的长期发展规划、经营目标、发展方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的经营战略包括但不限于产品战略、市场战略、营销战略、研发战略、人才战略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战略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战略委员会拥有向董事会的提案权。战略委员会应将会议形成的决议、意见或建议编制成提案或报告形式,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相关部门应给予配合,所需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会议由召集人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战略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于召开前三天通知全体委员。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通知时间要求,但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时间、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
(四)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五)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五章 议事与表决程序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含三分之二)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董事可以出席战略委员会会议,但非委员董事对会议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十七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可以亲自出席会议,也可以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十八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不迟于会议表决前提交给会议主持人。
第十九条 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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